• 2022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3-04-27 09:33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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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成效显著。为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选出“2022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本报现专版刊登。
   01  第43541282号“花满楼”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郑小龙

  被异议人:四川普度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花满楼”是其父亲古龙先生原创武侠小说《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花满楼”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异议人无权阻碍他人合理使用。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角色名称在茶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花满楼”寓意花香满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是为了传达产品特点。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在古龙先生创作《陆小凤传奇》之前,“花满楼”一词已出现在唐、宋诗人的作品中,因此在公众认知中“花满楼”不唯一指向《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花满楼,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与“花满楼”角色名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挤占了异议人的潜在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故对于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损害其知名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典型意义】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该案采信了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对在先权益的边界进行清晰的划定,对类案审查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董蓉晖)

  02 第58141161号“张子憨”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松本丧丧服饰工作室

  被异议人:曹雪花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张子憨”抖音账号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的关于“张子憨”抖音号粉丝量截图、“张子憨”抖音账号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页面截图、最早发布视频的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张子憨”系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主打服装穿搭的推广、服装销售,通过发布服装穿搭视频等方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抖音账号名称相同,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张子憨”抖音账号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这是灵活运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典型案例,对“张子憨”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是否属于该条保护的在先权益进行了分析。该案综合研判抖音账号的知名度,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法律保护,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打击新媒体领域“搭便车”和蹭热度等不当行为,进而规制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恶意抢注行为。

  (田彦娟)

  03  第54491795号“华莱仕福”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已注销,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第10912752号“华莱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第43类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尚无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被异议人未答辩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商标局予以采信。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已丧失商标权利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对不再从事商事活动的商标申请主体所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强化商标实际使用,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使真正有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取得商标注册,具有较好的价值导向作用。

  (李金阳)

  04 第54053085号“唐妞”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陕西历史博物馆(陕西省文物交流中心)

  被异议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异议人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益冲突,损害了异议人的正当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唐妞”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54729号、第17455036号、第17455700号“唐妞”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肉、第30类茶、第43类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唐妞”是异议人以唐文化为依托,以“唐仕女俑”为原型而创造的IP形象。通过报纸报道、出版图书、建立文创产业门店等方式宣传和使用,“唐妞”已成为闻名全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品牌,并与异议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被异议人作为电视媒体,对此理应知晓。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同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唐妞”IP形象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唐妞”是以“唐仕女俑”为原型而创造的文创IP形象。该案综合考量文创IP形象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文创IP形象名称的权属,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减损权利人基于形象名称所应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田彦娟)

  05  第52917720号“惠民南粤家政”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被异议人:惠州市南粤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南粤家政”工程是广东省委、省政府首创提出并持续推进的重要民生工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损害“南粤工程”品牌权益,不利于“南粤家政”民生工程的贯彻落实,对社会公众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南粤家政”工程系广东省委、省政府首创提出,并经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贯彻落实的重要民生工程,并已被媒体广泛报道。被异议人在该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政府授权从事上述工程建设或许可使用上述工程名称。被异议商标由“惠民”和“南粤家政”组成,“惠民”有“给人民好处”含义,被异议商标“惠民南粤家政”指定使用在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并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对恶意注册重大民生工程相关名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的典型案例。“南粤家政”工程是政府打造的重大民生工程,该案彰显了商标注册机关打击恶意注册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刘 萍)

  06 第25908980号“泉茂”商标、第33187494号“林记正泉茂”商标、第33194676号“正泉茂”商标无效宣告案、第26373585号“泉茂世家 QUANMAO PASTR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基本案情】

  双方当事人为叔侄关系。“正泉茂”系列标识为其家族传承使用的字号和商标,主营商品为绿豆饼,在泉州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均围绕该标识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多次引证对方商标予以驳回,互相针对对方商标启动相关程序,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前后涉及20余件商标案件,覆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几乎所有案件类型。

  合议组通过梳理研究,全盘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商标注册情况、所涉案件及相互关系、双方的主动与被动之处,形成初步调解策略。赴当地开展巡回口审、调解工作后,合议组始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实地调查取证,面对面与双方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和解。双方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对10个商标案件撤案申请后已结案,对13件商标签订无偿许可使用协议,互相承诺不再在核心商品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不再对双方已申请注册的44件商标启动任何商标授权确权或维权程序,双方多年商标纠纷彻底定分止争。

  【典型意义】

  “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了商标巡回审理便利当事人、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优势,实现了由个案的“解决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决得好”转变、由个案的“胜负裁决”向多个程序“联动实质解纷”转变,帮助当事人摆脱多年诉累,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李 颖)

  07 第13571777号“东来顺”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刘玉志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东来顺”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该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出5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东来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东来顺”已经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同时考虑到“东来顺”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复制、摹仿“东来顺”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强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提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势下焕发新活力,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陈 思)

  08  第16038591号“伍连德医疗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黄建堃

  被申请人:伍连德国际医疗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伍连德为中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创始人,中国现代医学、流行病学等领域先驱,中华医学会首任会长。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侵犯了伍连德的在先姓名权。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伍连德先生在我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以及现代医学、微生物学、流行病学、医学教育、医学史等领域具有极高声誉,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伍连德”,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认为其与伍连德先生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知名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为维护公序良俗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恶意攀附行为予以打击,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龙 侠)

  09  第44714668号“叁零叁”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天津市万荣化工工业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王某某在担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允许私自将申请人名下共计53件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又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争议商标,该行为使得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担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显损害申请人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利益的情形下,将该案引证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后,又围绕引证商标的标志申请注册了包括该案争议商标在内的20余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或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该案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联系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等,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许建明)

  10 第48720058号“莱迩”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莱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郝磊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酒店管理,被申请人曾为其员工,明知其在先使用“莱迩”商标,依然在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托儿所服务、养老院等服务上抢注相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证据可证明其在先使用“莱迩”字号、商标,主营酒店管理。通过比对申请人提交的“郝磊”相关入职文件等材料,可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员工。在入职接洽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情况必然有所了解,尤其考虑到被申请人还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其他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故可合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前述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莱迩”商标。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莱迩”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在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酒店住宿服务、托儿所服务等服务上,主观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双方商标相同、服务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予以适度放宽,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严厉打击了恶意注册行为。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