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概况
政策文件
商标申请
商标代理
案例评析
集体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
国际注册
您的位置:
首页
>
常见问题解答
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发布时间:2018-09-05 10:35 信息来源:商标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