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发布时间:2018-09-05 10:35    信息来源:商标局
  • 【字体: 】  打印本页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