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地药材和地理标志的异同
  • 发布时间:2021-12-03 07:58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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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对道地药材和地理标志的概念与特征的梳理中可以看出,道地药材包含了地理标志的主要特征,二者在产地限定性、集体性、表现形式等诸多方面都有着相同的特征,但是道地药材在产地范围、质量条件与产地的联系紧密度等方面也与地理标志存在着一些差别。具体来说,道地药材和地理标志有以下异同点。

  1、道地药材和地理标志的相同点

  (1)二者同样具有产地限定性

  产地限定性是地理标志的主要内涵之一,在国际条约方面,如上所述,《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和TRIPS协议均对地理标志的指向商品特定地理来源的内涵做出了规定。例如TRIPS协议要求地理标识是能够识别货物来自于成员国领土或领土内某一特定区域;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的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产地限定性。我国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的地理标志适用的产品必须产自特定地域,并由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我国农业部出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我国《商标法》也规定了地理标志要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与此相同,道地药材也具有鲜明的产地限定性特征。道地药材的特征之一即其来源于特定的自然环境产区。“道地”药材的本来意思是指一个地方特产的药材,经过中医药长时间的发展才变成质优效佳的药材的代表。道地药材从古至今都与地域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古代,众多中医古籍对道地药材的产地限定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例如唐朝《新修本草》中记载:“窃以动植形生,因方舛性:春秋节变,感气殊动:离其本土,则质同而效异,名实既爽,寒湿多谬”。孙思邈在《千金翼方》中特别强调了药材的产地对药材质量的影响,主张“用药必依产地”,并在书中按照产地十三道对药材的特性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在现代,众多医药学家在进行道地药材图鉴、教材类著作编纂时也倾向于将道地药材按照传统产区分类。

  (2)二者同样具有取决于其原产地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

  地理标志要求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本质上必须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在国际条约方面,《里斯本协定》要求原产地名称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TRIPs协议要求使用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标有地理标志的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我国农业部出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适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其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使用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与此相同,道地药材具有的特定质量、信誉来源于其道地产区特有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自然因素是道地药材形成的先决条件。影响道地药材生长发育的自然因素包括来源、气候、土壤、阳光、水分等。土壤条件影响着药材的成长和成分积累,土壤中的矿质元素影响植物的营养吸收,土壤中空气与水分的含量、比例影响着植物的呼吸作用,而阳光与气候条件则决定了植物周围微生物的品种、数量和繁殖情况。古代医学家经过长期的观察和比较发现,即便是分布较广的药材,也由于自然条件的不同,其质量优劣也不一样,并逐步形成了“道地药材”的概念。影响道地药材形成的人文因素包括药材种植、采收与加工炮制技术。以采收为例,李东垣《用药法象》中记载:“诸草木昆虫,产之有地,根茎花实,采之有时。失其地则性味少异;失其时则气味不全。” 如传统的牡丹皮采收季节为农历2,8月,即初春和晚秋,所含芍药甙、丹皮酚等成分的积累在1年内有2个高峰期即5-6月和9-10月。由于春季正值茎叶生长、根部养分上升,此时挖得的根皮质量较差,且春季多雨,药材不易干燥,故牡丹皮的采收多选择在秋季,此时收得的药材粉性足,形体饱满,质量与产量均高。 特定的药材种植、采收与加工炮制技术是道地药材质优效佳的重要保证。

  (3)二者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地理标志通常由“地理名称+通用名称”构成。地理名称是指正式的以及长期形成或约定俗成的指向特定地理实体或地理区域的称谓。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商品种类的名称2

  道地药材与之相同,绝大部分道地药材的名称都是由“道地产区+药材名称”构成。例如东阿阿胶、怀山药等。

  (4)二者同样具有集体性

  地理标志的集体性一方面体现在地理标志的主体方面,我国地理标志权的主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选择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地理标志的集体性另一方面体现在地理标志是由其所示的产地的所有符合使用资质的生产、加工者共同使用的。地理标志所承载产品的特殊品质的产生依赖于某一地理区域长期形成的地理环境,而并非某一个体生产者或加工者单独创造或维持。

  与此相同,道地药材也具有一定的集体性。道地药材知识从总体上属于集体创造,是中华民族群体智慧的结晶。道地药材的产生,离不开远祖先民的群体活动。具体到某种道地药材,其知识体系则是道地产区的生产者在长期集体劳动与生活中共同创造与总结出来的。因此,无论从道地药材的形成过程或是应用形式上看,它都应该被视为集体性的共有权利,道地药材相关权利的主体应当是道地产区的生产者集体。

  2、道地药材和地理标志的不同点

  (1)地理标志的产品种类范围较道地药材广

  地理标志的产品种类较广,不仅限于一种或几种。地理标志最初用于保护洛克福奶酪,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地理标志被纳入国际法律保护,其客体也逐渐扩展到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货物。我国《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的客体限定为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目前注册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商品类型包括蔬菜、水果、家禽、谷物、手工制品、药材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类别一般包括:种植、养殖类产品及初加工产品、加工食品、酒类、茶叶、中药材、工艺品及传统产品等。”实践中,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的地理标志涉及了国内外的农副产品、酒产品和轻工业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客体限定为农业的初级产品。

  而道地药材的客体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有药用价值的动植物或矿物制品。

  (2)道地药材的产品质量要求较地理标志严格

  同地理标志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比,道地药材对于药材的要求较为严格,体现在药材需要具有“特定的品质和疗效”。

  地理标志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较少,不要求地理标志的质量高于普通产品。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制度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原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要求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制度要求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即我国目前对于地理标志的质量要求仅包括“产品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未规定地理标志的质量高于普通产品。

  道地药材与此不同,道地药材之所以“道地”,就在于其相对于普通药材的“质优效佳”,在质量上表现为道地药材相较于普通中药材的有效成分含量高,农药残留,重金属离子含量少。在具体的认定标准方面,以《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例,该办法要求道地药材应当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产在特定地域,受到特定生产加工方式影响,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必须符合省上制定的道地药材标准。

  (3)道地药材对与产地联系的紧密度要求比地理标志高

  道地药材的“道地性”一部分体现在药材为道地产区所产,加工炮制所用工艺为道地产区特有,即将原料来源与加工地点都限定在了道地产区,并且因为所限定的道地产区特有的自然与人文因素而较其他地区所产的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道地性”体现了道地药材对与产地联系的紧密度的高要求。而地理标志对与产地联系的紧密度要求则相对宽松。在TRIPs协议第二十二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中仅规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并没有强调自然、人文因素的影响,也没有限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料和加工必须同时来自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也没有对原材料的来源做出严格的限定。

 

  1参见方成武:《安徽道地药材牡丹皮的采收及产地加工方法》,《中药材》2000 年第2期,第82-83页。

  2参见奚晓明:《商标审判的回顾与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第1版,第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