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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首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其次,关于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或者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如涉及不良影响,请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寄送我局,以便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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