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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美国专利商标局互相认可对方代理人执业
  • 留言时间:2022/11/02    

留言内容:

你好,商标局 本人系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你局代理提交商标申请(数量非常少),但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有一些业务需要处理(浙江省义乌市客户的美国商标业务)。 按照美国商标局规则37 C.F.R. §11.14(c), (f),如果中国商标局认可美国代理律师在中国商标局执业,美国商标局就认可在中国商标局执业的中国律师在美国商标局执业。 据查询,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标局备案,可以执业。该机构系美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实质上系认可美国商标局执业的律师在中国商标局执业。 因此,你局是否可以和美国商标局沟通,对中国律师在美国商标局执业予以认可? 谢谢! 高天明
提问人: 高天明

回复: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详细材料请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