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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熨衣机不能阻碍缝纫、制鞋机械商标的注册
  • 留言时间:2022/11/06    

留言内容:

请问为什么在审查对方、即我方异议的第48508308号SEAGULL海鸥HAIOU商标(包含熨衣机)时是称两者可以共存。而在审查我方第65833633号海鸥牌SEAGULL及图商标时却又说冲突了呢? 我方的第65833633号海鸥牌SEAGULL及图的申请商标是更完全有理由应该给予核准注册的。因为, 我们不但没有包含熨衣机,而且,我方是按自己拥有版权的贴花、LOGO、标牌生产缝纫机产品的。两者根本不矛盾,也不可能矛盾和所谓的误认!不切实际地无限夸大根本没有“缝纫和制鞋”功能的熨衣机的功能,来打击、否定0713项下具备基本的缝纫、制鞋工业用机械主机器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是完全错误的。 因此,请按照驳回我方的异议,核准第48508308号商标的同时,收回贵局的驳回决定和通知。核准我司胜和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第65833633号“海鸥牌 SEAGULL及图”商标的注册,我方商标也是应该被允许注册和共存的。 胜和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 钟加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提问人: 钟加良

回复:

经核实,以上商标审查结论符合商标法和相关审查审理指南。商标局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和审查审理指南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阅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指南,以作参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