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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第52510197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 留言时间:2022/11/08    

留言内容:

事实和理由:尊敬的商标局领导,本人姚海峰(以下简称我方)于2021年11月20日完成第6258966号商标转让成为该商标持有人。该商标于2020年12月24日被提撤三申请,2021年07月22日商标局撤三裁定商标继续有效,2021年09月18日对方对撤三裁定不服,提出撤三复审,在质证环节成功撤消我方01和08群组商品,但我方13和22群组商品仍为有效,并针对被撤的01和08群组商品提起了诉讼申请。我方6258966号商标在2007年已在先申请注册成功并一直沿用至今已15年之久,但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在2020年12月25日也想申请9类同一名称的商标时,被商标局驳回,据我方分析很明显我方在先的商标已成为了OPPO公司的引证,而我方第6258966号商标也同一时间也被提出撤三申请,OPPO公司也借此想排除我方这个障碍商标从而成功注册。我方在2021年09月29日重新提交了补充注册的第59572552号商标申请,是以在先注册第6258966号商标为基础,在原来有效的13、22群组外增加了01及08群组作保护扩充,此举也是维护我方商标使用权利及范围,后来商标局以争议商标第52510197号“安第斯”为在先申请作引证全部驳回我方所有群组的商标申请。我方在2021年12月21日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于2022年05月08日收到驳回裁定书,商标局评审组以争议商标第52510197号目前还在案件确权中为由,判我方复审不成功。据商标局官网流程显示:OPPO公司在2021年08月04日提交驳回复审申请,2021年11月10日评审分案,但至今一直没有出审查结果。而我方在2021年12月21日提交的驳回复审申请仅在短短4个多月内就下发驳回裁定书。我方不服,2022年06月11日提起法院一审上诉,2022年09月30日下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原因也是因为争议商标第52510197号至今一直没有判定与确权,导致在商标在先申请原则上,我方失利。我方提出存在的质疑:一、我方被驳回第59572552号商标与在先注册成功第6258966号商标为同一申请人,为何商标局将我方在先申请有效的13、22群组也予以驳回。二、我方分析,我方在先的商标为OPPO公司的引证商标,导致OPPO公司申请被驳回,但OPPO公司的驳回申请评审流程一直拖延至我方上诉法院一审也没有作出任何判定,故法院的判定本应以争议商标第52510197号的确权状况而去判定,由于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一直不确权,而导致我方上诉时法院失去了判定的条件。三、我方为第59572552号作出驳回复审时曾提出申请商标是第6258966号“安第斯”商标的权利延伸。由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10197号“安第斯”商标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我方也向商标评审中提出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评审委员会为何一直搁置OPPO公司此争议商标一直不确权,此举为何意?根据商标法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提问人: 姚海峰

回复:

经查,第52510197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已依法中止审理,待中止情形消除后审查员会尽快裁定。关于第59572552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您主张的申请商标为在先已注册第6258966号商标的权利延伸,针对该主张裁文中已进行回应,我局已依法作出决定,一审法院已维持我局裁定,您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理原则,各案情况不同,审理周期亦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