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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optolab商标的事宜
  • 留言时间:2022/11/11    

留言内容:

您好! 注册人上海明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04日收到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的,单号:XC86841532511文本邮件。邮件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字【2022】第Y034466号,关于第12782968号第9类“OPTOLAB”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申请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字【2022】第Y034466号,关于第12782968号第9类“OPTOLAB”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申请的决定。以注册人未提供证据为由,撤销第12782968号第9类“OPTOLAB”注册商标,并作废商标证书。 注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字【2022】第Y034466号于当日已经电话联系商标局官方电话,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字【2022】第Y034466号决定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后经多次与商标局官方电话联系。大致确定使用证据在移交时可能丢失。现在评审老师也是在努力查找中。 其次,注册人未正常签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字【2022】第Y034466号,关于第12782968号第9类“OPTOLAB”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申请的决定书中所描述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电话沟通,评审老师是按公告形式送达的。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字【2022】第Y034466号,关于第12782968号第9类“OPTOLAB”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申请的决定】书是邮局直接送达。此事是多方确认的事实。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字【2022】第Y034466号,关于第12782968号第9类“OPTOLAB”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申请的决定书中。所引用法律条文于事实和国家法律不符。 第一,是以无理由不使用为由。注册人详细提供了因搬迁和疫情和其他原因。(以上原因属于市政工程施工,和国家防疫及海外芯片限购)这些证据都是可以重新调查核实的。 第二,注册人详细提供了商标使用证据,产品资料,图片及检测报告。但是提交资料在商标局遗失。评审时未见任何证据,明显不合常理。电话沟通得知有注册人从未拿到原件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书,始终未见任何证据。【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一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有退回的邮件记录。注册人无法向商标局提供【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但商标局内部系统显示有这个通知书。与事实严重不符。 如需要新证据,注册人可以再提供部分证据。 本次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所反映事实都与商标局电话沟通过。
提问人: 张辉

回复:

经与撤三审查部门核实,该商标于2022.3.10日被提起撤三申请,商标局依法下发撤三答辩通知书(即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商标局撤三审查部门在做出撤三决定前并未收到来自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撤三答辩证据,商标局于2022.5.16日收到信访人张辉的信访件,撤三部门也对该信访信息特别标注显示为回文信息,并非申请人提供的撤三答辩证据,且审查员已电话回复申请人告知情况。如您确实提供过邮寄或者大厅现场提交过撤三答辩证据,请提供快递单号联系商标局收文科为您核实收文信息,或携带材料至商标局注册大厅现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