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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商标驳回理由的不合理性
  • 留言时间:2022/11/14    

留言内容:

尊敬的商标局局长: 您好! 我从事于上海深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日常的工作中,对商标审查人员给出的部分审查结果存在一定的疑惑,希望能得到您的答复。 首先,申请人已再先取得“何占豪”的商标权,为规范合理的使用商标,完善公司商标体系,从而进行同系列商标的补充申请,提交了“何占豪艺术中心”、“何占豪音乐艺术中心”等商标,并提供了经国家公证处公证的何占豪先生的授权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最终审核员以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申请理由而驳回,对此驳回理由,我表示不解(同样的案例之前也有发生)。 其次,电话咨询商标审查处,得到的回复是:“每个商标均是独立的,再先申请的商标不作为参考依据,已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同一申请人再次提交一模一样同一类别的商标都会被驳回。”对此答复我深表不解,请问此答复是否是代表了官方的审查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再次,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中所执行的审核标准是否与官方公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所一致? 最后,因审核人员个人主观判定而驳回的情况,都须由申请人承担后续责任吗?只有复审一条途径更改结果吗? 为了完善商标的审查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商标审查质量,规范商标市场,维护我们中小型企业的商标权益;希望您在百忙之后能看到我的来信,针对我的疑惑,给予合理的处理办法。 此致,敬礼! 2022年11月14日
提问人: 孟悦

回复: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阅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