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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期商标被告知撤销
  • 留言时间:2022/11/15    

留言内容:

我申请的第13035921号 “柏松”商标,有效期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还在有效期内,今天忽然有个朋友告知我的商标已被撤销,我很不解,对相关操作不是很明白,希望得到指导性回复,谢谢!
提问人: 许光白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经查,该商标于2020.12.9日有公司向该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商标局于2021.1月向商标注册人投递撤三答辩通知书(即: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C61760839711。您未在期限内答辩回文,故商标局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另、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因您未在期限内申请复审,故商标局于2021.9.13日排版撤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