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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非常感谢上次的详细回复。 关于“optolab”商标撤销相关事宜,商标局5月18日有撤三答辩证据。多次与审查员电话沟通中确认有。但是没有找到。这个属于《刑法》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属于司法范围,当时沟通过,也提出过报警处理。如实在找不到,可以协商后走司法途径。 该商标撤三答辩通知书主送件为邮政挂号信方式投递商标申请人注册地址,邮政挂号信单号:XB77800535311。且商标局同时抄送撤三答辩通知书至商标注册时代理机构,邮政挂号信单号:XB77806312111。与中国邮政核实过。主送方式无法送达原因属于商标局填写信息不全。主送邮件退回后,注册人多次来电与商标局撤三部门沟通。均回复,该商标已经收到回文和证据,无需再做处理。均是商标局撤三部门接听的。另外在地址不变的情况下,注册人可以正常收到商标局的决定书。以此可以证明地址无误。在注册人可以正常收寄的情况下,依然选择用公告送达,明显有故意的嫌疑。 另外多次反映,撤三申请人工作地址与注册人客户地址雷同。均为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22号。一直未有回应。撤三申请人多次申请注册与注册人相似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这个应该也是违法行为。 我们想问下局长,为什么这么多事件可以同时发生在一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