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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商标用途的理解
  • 留言时间:2022/11/29    

留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举例:第5345627号商标、第5825607号商标 (拥有专用权) 该持有人频繁拿自己的商标 “第5345627号商标、第5825607号商标”起诉那些门头带有“华联”二字的中小企业(商超),个体户,无力无理抗衡大公司大企业。 商标不该是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品是用来人民使用、消费等,门店是承载商品的载体(供人民挑选商品) “华联”二字用于门店门头,真的就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吗?疑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处指向商品,"第5345627号商标、第5825607号商标 (拥有专用权)'持有人咬文嚼字,滥用诉权,恶意起诉,属于最高院命令打击的“碰瓷式维权” 目前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完全统计 835家,平均赔偿金额2万元,合计一千六百七十万元。 商标也可以这样挣钱的话,中华民族创造的文字,都注册了商标,先到先得,文字都成注册人的专用权了。那后辈谁还敢用。后面还有小微企业,个体户陆续接到法院公告。我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法律淡薄特来向你请教。 也不知道这样的赔偿款用不用交税。
提问人: 马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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