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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恢复商标使用权的报告
  • 留言时间:2023/03/28    

留言内容:

局长您好!本人所持“隆欣”商标于2005年12月28日注册,2015年12月24日申请续展然后一直在使用,但是贵局以我方连续3年没有使用该商标为由,于2021年2月18日送达《关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公告(我们未知晓)。其事实是贵局经办人出于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某种利益,使至所寄出的信函无法收到,更况无从答辩。就草率的判定我们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第一封信函退回的时候不寻找有效的联系方式(在续展时提供的手机号码及地址都是有效的)。还有该商标2018年3月16日还在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2020年3月11日就送达“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的答辩函,显然这段时间不到三年。从以上两个方面看对我们商标的撤销是不合理的。现恳请局长为我主持公道,恢复商标使用权。不胜感激!
提问人: 谢作波

回复:

商标局严格按照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阅相关内容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另,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