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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驳回的疑问
  • 留言时间:2023/03/29    

留言内容: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司(河南天基轮胎有限公司)收到了您对我们商标的判决结果通知书,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68835495BHTZ01,第68835495号,第12类的“追梦卡”商标判决结果。 结果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通知书见附件) 我司有些疑惑“追梦卡”为什么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希望审查员老师能在百忙之中为我司解答疑惑,我司也及时更改或调整避免类似的发生。 河南天基轮胎有限公司
提问人: 李宾

回复:

商标局严格按照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阅相关内容以作参考。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