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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改进撤三通知方式(存在猫腻问题)
  • 留言时间:2023/04/04    

留言内容:

尊敬商标局长: 您好!商标撤三在通知仅提供挂号信告知和网上公告的方式非常不合理,作为企业的我们未收到挂号信情况也十有八九,商标网上公告就更是不可能经常打开查看。第三方商标事务所不仅能获取我们电话,还比我们都更早知道撤三情况,过期答辩服务都可以。这种情况很容易存在内外部合作的猫腻行为,法院通知发文都有电话或短信送达,为何商标局的告知渠道这么少?未告知让企业错过答辩期是为了提供给第三方商标事务所服务机会吗?内外勾结赚钱吗?
提问人: 谢淑萍

回复: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撤三通知书主送方式无法送达商标注册人或者主送邮件退回的,商标局刊登送达公告,若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刊登送达公告,或虽已刊登送达公告、但自公告发布之日未起满30日的,申请人领取退信时视为送达当事人;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刊登送达公告、且自公告发布之日已起满30日,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