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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异议后被判决不予注册问题
  • 留言时间:2023/04/07    

留言内容:

领导您好: 我们商标“约读慧”,申请注册号是60885146号,商标进入初审公告后,被提异议,目前,异议判决我们的“约读慧”与被异议人的“约读”形成近似,所以判决“约读慧”不予注册的决定。我们对此判决提出两点疑问,首先,如果“约读慧”与“约读”形成近似商标,为何初审通过,进入公告期呢?不应该当初就被驳回吗?为何到了被提异议的阶段又以“商标近似”的理由驳回呢?我们认为审查有问题;其次,类似“约读慧”与“约读”这样形式构成相似的商标已经成功并存,例如:“乐读”与“乐读慧”;“九逸”与“九逸行”等等,为何以上商标可以成功通过,而我们“约读慧”与“约读”就形成近似了?补充一点,“约读慧”该商标我们申请了23个,并且,保护注册了“约读会”,为此我们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并且,“约读慧”品牌属于山东九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独资控股山东约读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运营,“约读慧”同时也是我们的字号,该品牌与新东方、高途等知名公司正在开展合作中。最后,我们发现异议方竟然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注册了“约读慧”,明显具有采取不当手段抢夺我们商标的嫌疑。以上是我们对这次异议判决的疑问,请领导安排相关人员与我们联系说明以上疑问。谢谢!
提问人: 高先生

回复: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