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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暂缓审理是否无限延长
  • 留言时间:2023/04/18    

留言内容:

问题1: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是否表明商标驳回复审理应在12个月内审查完成? 问题2: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法律规定“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期限是否仍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12个月内完成”,而不是无限期暂缓?否则复审商标等待另一案件的结果时需要等三年五年甚至更久的时候,此一案一直不出复审结果是否损害了较多其他在后商标申请人的权利?(时间等太久实际上也不利于商标进入市场)他人商标引证复审商标被驳回时也申请暂缓审理是否必须暂缓,否则有失公平? 以第56553763号商标为例,该商标提交驳回复审申请距今已经18个月,但因暂缓审理仍未出审查结果,我方商标引证该商标被驳回,目前做驳回复审也请求暂缓审理,是否也一定会暂缓? 问题3:在商标申请中,实际上提交的别的驳回复审案件申请暂缓审理,但贵委员会并未暂缓(例如引证商标已经因撤销、无效宣告或驳回即将失效),贵委员会仍直接驳回申请人的驳回复审申请。故恳请贵局将暂缓审理的审查标准予以告知,万分感谢。
提问人: 李伟伟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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