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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审查标准
  • 留言时间:2023/04/21    

留言内容:

现在商标审查标准到底是什么? 现在商标审查通知书中,但凡包含与“商品/服务”相同“字”的商标名称,都会出具“使用在“***”商品/服务上,缺乏商标的显著特性,使用在“***”以为的商品/服务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审查意见。 请问这个审查标准是什么?是审查员的主观认定,还是有新的审查标准。 中华汉字博大精深,单凭一个字,来解读一个词(商标名称),请问基准是什么?如果参照现在已有的审查标准,以前那么多带有“商品/服务”字眼的商标名称是怎么通过的?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如今商标申请量每日剧增,近似商标越来越多,申请人为了一个商标名称绞尽脑汁,到最后仅仅凭一句缺乏显著特性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就随意驳回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连检索都不需要去检索。申请人前期花费那么多精力进行取名,核名检索,市场布局,到最后凭一句缺乏显著特性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就驳回申请的商标。 请问按照此审查标准,怎么去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怎么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提问人: 魏孝廉

回复:

1、商标局严格按照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阅相关内容以作参考。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2、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 保障您的权利。3、如您认为留言中所反映商标注册情形违反相关规定的,也可写明情况,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寄送我局,以便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 10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