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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58258“安耐驰ENERGY”维持
  • 留言时间:2023/04/23    

留言内容:

3758258“安耐驰ENERGY”商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13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无效裁定和判决。2018年9月20日第1616期商标公告中发布了“安耐驰ENERGY”商标的无效公告。2022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进行了重审,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36902号重审第0000004475号裁定,裁定3758258“安耐驰ENERGY”商标予以维持。但从重裁作出后至今,尚未发出继续有效公告,3758258“安耐驰ENERGY”商标在商标局的系统中仍显示为无效状态。从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23日作出再审判决至今,3758258“安耐驰ENERGY”商标的权利人虽然艰难的赢得了案件,但该商标却仍处于无效状态,给商标权利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故再次进行申请。
提问人: 项春晖(代理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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