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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贵局杨丰璟、张书建、洪强三名审查员1
  • 留言时间:2023/05/04    

留言内容:

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 关于贵局杨丰璟、张书建、洪强三名审查员在评审我司(广州威廉史蒂芬商贸有限公司)与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0269429号、第46755750号、第36203435号、第39966433号、第44383562号图形商标争议中,屡次就相同事实做出相反的认定,商标评审标准混乱、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存在明显偏袒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的情况,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现我司对三名审查员违法渎职行为进行投诉。 广州威廉史蒂芬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的平面图形系由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创作完成,并由该公司通过申请第3282941号注册商标的方式于2002年8月2日公开发表,我司于2018年1月26日从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和商标图形著作权,并于2018年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449060,而根据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该公司有证据证明的作品发表时间最早是在2014年,远远晚于我司受让取得的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我司针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杨丰璟、张书建、洪强三名审查员渎职违规表现 1、针对同一事实(同样的商标图案、同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先后做出自相矛盾的认定 如上表所示,我司分别在第25类、26类注册了两枚商标图案完全一样的三维标志商标,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对该两枚商标分别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此三名审查员均参与评审了该两枚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了《关于第40269429号三维标志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23年2月28日作出了《关于第46755750三维标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两枚注册商标图案和争议双方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均完全一样的情况下,三名审查员针对我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图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他人著作权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两份评审文书采用完全迥异的评判标准,却达到了阻碍我司第40269429号商标获得注册、第46755750商标被无效宣告的后果。而事实上,根据我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我司才享有在先著作权,而审查员却完全忽视该事实,即便此三名审查员未认定我司享有在先著作权,但在认定相同的美术作品是否近似也应该统一标准,最起码这三名相同审查员在商标图形相同(对方提供的著作权相同)的案件中不能做出前后矛盾的裁定。 2、针对同一事实(同样的商标图案、同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做出与此前其它评审员完全相反的认定 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曾对我司申请注册的第25731928号商标提出异议,商评委在2020年10月4日作出的《关于第2573192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中认定:原异议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中的图形与被异议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未侵犯原异议人的著作权。但在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对我司第36203435号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中,2023年02月28日此三名审查员却做出完全相反裁定:争议商标的图案和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的著作权已构成实质性的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宣告我司第35680945号商标无效。在第25731928和36203435号商标图形完全一样的情况下,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提供了相同的著作权证书,此三名审查员推翻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做出的生效文书,对同一事实直接做出相反认定,导致我司第36203435号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
提问人: 邹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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