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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贵局杨丰璟、张书建、洪强三名审查员2
  • 留言时间:2023/05/04    

留言内容:

杨丰璟、张书建、洪强三名审查员渎职违规表现 3、同一时间针对同一事实(同样的商标图案、同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 该三名审查员推翻自己之前做出的裁定和其他审查员裁定后,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为了让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顺利获得注册,几乎在同一时间就同样的事实却又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具体为:我司对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9966433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9966433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猎鹰》转让协议、授权书以及国作登字-2018-F-00449060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对其引证商标图形的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密切相关。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将异议人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侵犯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第39966433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一、被异议商标由字母“STEFANO RICCI”及图形构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认读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三名评审员在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第46755750号商标无效裁定认定我司注册商标与对方的著作权构成实质性近似而宣告我司注册商标无效,但在2023年3月27日作出的第39966433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中却又认定对方的商标与我司在先著作权与未构成实质性近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司被无效宣告的商标图案与我司登记的美术作品几乎一致,而对方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和被异议人登记的“立体鹰头”作品几乎一样,三名审查员却几乎在同一时间就相同的商标图案和美术作品是否近似做出两个不同的认定,最终导致对方商标通过注册,我司已经注册的商标被无效宣告。更让人愤慨的是,三名审查员从始至终都未审查过我司商标图案的创作时间,不管我司美术作品与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美术作品是否构成近似,只要尽职审查,完全可以查清我司“鹰头”美术作品创作时间远早于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鹰头”美术作品完成时间,而且该事实已经在贵局多份评审裁定中得到认定,但三名审查员一直故意回避该事实,导致我司注册商标被审查员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被驳回或无效。 更离奇的是,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用第39966433号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对我司第44383562商标提出异议,异议复审的时候这三个审查员说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把我司的商标不予注册。我司用第32645415号商标(该图形商标和第44383562号图形商标完全一样)作为引标对第39966433号商标提出异议,异议复审的时候这三个审查员又说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让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的商标注册成功。又是这三个审查员。
提问人: 邹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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