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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样的两个异议案例,为什么就有不同的判决
  • 留言时间:2023/05/05    

留言内容:

领导好!今日我们仍旧是对申请注册号60885146“约读慧”的异议判定事宜提出以下疑问。今日我们看到了“九牧”与“九牧源”异议案例的判决结果,“九牧源”在没有答辩的情况下,仍然获得准予注册!试问,“约读慧”与“约读”的判决结果为啥就不是这样的结果呢?“九牧”的知名度大家应该都知晓。领导,请给出你们的解释,谢谢! 以下是“九牧”与“九牧源”异议案例的详细内容: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海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海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4220627号“九牧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牧源”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罐头”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66076号“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燕窝;鱼翅;鱼罐头”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20627号“九牧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提问人: 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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