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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撤销不法分子商标的请求
  • 留言时间:2023/05/06    

留言内容:

尊敬的商标局领导: 您好!我是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枧镇的一家理发店个体商户,店名为“发源地发型烫染”。我家店铺平日里兢兢业业,靠手艺劳动力勉强养家糊口。原本平静的日子被五月四日的一则法院传票打破。 位于武汉的一家名为“武汉发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72047912N),其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孙万林于2005年1月21日申请了第4475396号第44类“发源地”商标。但是该公司平日不曾经营理发店业务,而是从2022年6月起,对全国范围内同名小店铺进行碰瓷式商标维权。截止目前,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记录在案的文书记录共93条,开庭公告390条。对国内理发店个体商户造成创伤,影响恶劣,扰乱市场正常经营。 以下是客观事实: 1、发源地理发店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个体工商户。 2、发源地理发店在收到传票后已对门头进行整改。 3、“发源地”是行业潜在的通用词汇,取名创意来源于谐音,不具有显著性。发源地理发店不知道该词汇已被注册为商标,且发源地理发店与武汉发尊公司店铺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4、武汉发尊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多起诉讼,其目的有商业维权牟利可疑,职业打假人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不支持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主张,应逐步限制并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打假的行为。 5、发源地理发店没有对武汉发尊公司的“发源地”商标权侵权,发源地理发店使用的“发源地”商标标识与武汉发尊公司对的商标标识存在明显差异,发源地理发店门店及店内的“发源地”字样均与武汉发尊公司注册号3350798号发源地商标和注册号4475396号发源地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武汉发尊公司并未对所注册的“发源地”商标,在发源地理发店所在地区进行推广,发源地理发店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武汉发尊公司的发源地商标,在发源地理发店所在地区不具有名气,发源地理发店没有攀附武汉发尊公司名声的主观故意。 经在商标局官网查询得知以下: 1、孙万林申请地注册号为4475396的“发源地”商标已于2021年12月13日办理了商标注册证遗失。 2、2022年11月9日完成对该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业务。(由全国几十家受害理发店联合凑钱,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申请调查) 目前来说,该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调查中,但是武汉投资管理公司仍在对全国范围内的理发店进行碰瓷式商标维权起诉,其影响的恶劣程度不亚于“逍遥镇胡辣汤”事件。 现诚挚请求领导对孙万林申请的各类商标进行清查审核,早日阻止其非法牟利! 此致 敬礼 绵阳市游仙区发源地理发店 2023年5月6日
 
 
 
 
3、有关商标侵权事宜不属于商标局职能范围,请咨询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途径解决。4、经查,4475396号商标撤三审查结论已电子发文至撤三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请注意查收。5、如您认为留言中所反映商标注册情形违反相关规定的,也可写明情况,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寄送我局,以便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 100055。
提问人: 陈学凯

回复: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2、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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