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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撤三问题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的困扰投诉
  • 留言时间:2023/05/06    

留言内容:

今天我们收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转来的公告文件。被告知去年提交的撤三答辩申请被驳回,相关商标注册证被作废。对此我们提出郑重投诉。 去年我方辗转收到撤三公告的时候就已做过相关投诉。我司从2009年申请商标,获准标后一直正常使用。却三次被不知名方无端提出撤三申请。我司每次都不得不花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去自证使用情况。就像要证明“我爸是我爸”一样的无语至极!!! 去年答辩提交的相关资料有多份交易文件包括合同,发票,邮件等,还有在规定时间内的广告杂志,网站宣传内容,还提供有周边产品等等多项证明。可是贵局就仅一句“不能证明使用该商标”就对我司在正常使用的商标决定作废。贵局是不是应当对我们提交的相关证据逐一说明驳回理由,让我方也能真正知道不能成为合理证据的理由呢?你们的一句话判定让我们完全不能信服并认可。 而且之前我们有投诉过,你们的信件投递渠道及公告通知存在极大的问题,根本不能有效送达相关公司。每次都是通过有偿服务的公司延迟许久转来的信息,然后我们再派出专人去贵局现场领取相关信件。在如此发达的网络时代 ,如此便捷的快递服务下,我方竟然一而再,再而三的不能及时收到相关公告通知。相信这不会是仅我方一家有如此的困惑。在现在越来越为民方便的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中,不知道贵局是否有考虑也提升一下管理和服务呢? 对于我方一次又一次的收到无端的商标撤三通知,并且现在被告知已作废商标的情况,已严重干扰到我司正常的工作。对此有如下几点希望能予以回复: 1. 关于我方提交的证据为什么不被采纳,请分别给予合理的理由。 2. 对于每次不能有效通知的情况,是否能有所改进。 3. 对于无端提出撤三申请的申请方是否应该予以限制或审核。 4. 对于撤三申请的这项流程机制是否应该有所改进。首先应该是保护商标使用方正常的生产经营。 在此再次表达对此类事件的无奈与不满,希望贵局能给予真正实质性的解决方案。
提问人: 刘奕璟

回复:

1、商标局严格按照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 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阅相关内容以作参考。2、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3、我局高度重视您的意见和建议,您的每一条意见都将会被认真对待,都将对我们的商标改革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感谢您对商标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