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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商标无效评审程序违法违规的问题
  • 留言时间:2023/05/10    

留言内容:

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贵局申请9个商标无效宣告,按照缴费通知单缴齐申请费用后,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贵局以挂号信方式寄送的《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9份,通知书注明申请编号为:20210000051681-20210000051689,申请日期均为2021年10月18日。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收到其中7个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但截至今日2023年5月10日,剩余两个21917188号、21917188号商标,申请人仍未收到对方答辩材料或商标评审文书等任何相关材料或文书。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商标法》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而宣告无效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如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现距申请日期已过一年有余,相关法定评审期限已届满,但申请人未就21917188号、21917188号商标的无效申请收到任何答辩材料或评审文书,贵局评审委员会的电话长期无法接通。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避免由于文书未寄送或寄送不成功等情形影响申请人行使质证、申请复议、起诉等权利,申请人请求贵局核查上述情况,并予以答复,谢谢!
提问人: 刘晓怡

回复:

您留言中反映两个商标注册号均为21917188,请核实另一件商标注册号。经查,21917188号商标已下发无效宣告裁定书,邮政挂号信单号:XC86677366511。请联系中国邮政核实。另,本信箱主要收集社会各界对商标局工作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商标业务问题咨询,请提供商标注册号进入中国商标网首页“留言咨询”栏目留言咨询,或拨打商标局咨询电话: 010-63218500人工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