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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
  • 留言时间:2023/05/11    

留言内容:

局长好! 请原谅我在你工作百忙中打扰你,我家注册期内正常使用的“德济”商标,近年来接二连三(2020年7月17日、2023年5月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函,给我们正常工作徒增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三年疫情结束,为恢复生产、振兴经济,从中央到地方,举国上下齐心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然而个别人出于某种目的,断章取义法律条款,干扰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就当前商标法来讲,后来者想注册我家在用的商标,理应由他们通过各种渠道与我们沟通,并提供经过核实后的准确信息上报贵局,而不应该由正常使用者我们每次向贵局提供证明答辩,这无形中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希望贵局斟酌! 盼回复!
 
 
 
 
二、在撤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阅。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阅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三、如您认为留言中所反映商标注册情形违反相关规定的,也可写明情况,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寄送我局,以便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 100055。 
 
提问人: 刘绍志

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 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