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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8412283号“华夏鸿蒙”异议案件
  • 留言时间:2023/05/17    

留言内容:

贵局领导好: 我方现收到贵局针对第11类第38412283号“华夏鸿蒙”下发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对于该异议失败判决有如下疑问: 该案被异议人“杭州大韩锐风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申请“华夏鸿蒙”商标,明显是对我方“鸿蒙”商标的恶意抄袭,其名下还有抄袭知名品牌“supreme”、“花蜜丝悦”的商标申请,对于该些情况贵局已在我方于2020年对同一主体名下的第38434083号“华夏鸿蒙”无效宣告裁定中予以认定(裁定书中原文: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难谓正当,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但在本案(第38412283号“华夏鸿蒙”异议案件)中却说“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及抢注商标证据不足”,对此我方十分不解,对于同一主体相同名称的商标,在本案中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推翻在先生效裁定的结论,请问是被异议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自己注册申请的正当性么?如无,对方的恶意是如何消失的呢,为何出现完全不同的结论,还请贵局予以解释以解答我方的困惑。 注:我方异议案件中已对被异议人的申请行为做详细评述并对在先生效的无效宣告判决进行展示及说明。 以上,盼复,十分感谢!
提问人: 林达凯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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