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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针对朱沈辉恶意撤销我公司商标的申诉
  • 留言时间:2023/05/20    

留言内容:

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申长雨局长: 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公司) 是一家致力于青梅种植、加工、科研、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是中国青梅全产业链领军企业。集团总部位于安徽芜湖,旗下拥有安徽、福建、广西三大种植生产制造基地。溜溜果园集团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并荣膺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 秉承“让世界共享梅好”的企业使命,坚守“让青梅食品成为主流”的战略目标,我们不断探索青梅价值、丰富青梅食品品类,构建青梅休闲食品、青梅饮品及青梅大健康等产品体系。我们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带动效益,组织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开拓引导市场消费,助力中国各个产区青梅产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青梅产业核心竞争力。 集团产品种类繁多,包括:休闲食品系列,健康饮品系列,大健康产品系列,农产品系列,以及农业产业化服务,餐饮服务,物流服务,电商服务等多项综合性产业。我公司依托青梅产业,坚持科学的产业发展理念和“产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产业发展战略,多品类经营,推动青梅产业多元化发展。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公司目前已成为中国休闲食品行业全产业链领军企业。 旗下“溜溜梅”连续多年位于中国青梅食品第一品牌,品牌价值高达 100 多亿,我公司持有的“溜溜 LIUM” (注册号:3004911) 商标于 2015 年被贵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且于 2016 年受邀参与《蜜饯通则》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我公司的产业链遍布全国各地,年纳税额数亿元人民币,直接解决了几万人的就业,间接受益果农产业量人员数十万,我公司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构建农业新型联合体,创新构建青梅种植业与二、三产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产业体系,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共同打造了现代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示范样板。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地方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公司作为自主品牌企业,产业链完整,因此旗下产品众多,尤其以“溜溜梅”、“溜溜果园”、“溜溜”系列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目前,行业内竞争者“朱沈辉”利用“商标注册满三年任何人均可发起撤销程序,且不需要承担任何后果”的法律机制,短期内频繁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 (2023 年 2 、3 月份) ,对我方“溜溜”、“溜溜梅”、“溜溜果园”等 5 枚核心商标(包括正在使用的驰名商标,朱沈辉不可能不知道该商标正在使用)发起恶意撤销程序 ,详见附件。 朱沈辉频繁的对我公司核心品牌发起恶意撤销程序,不仅给我公司日常运营带来了巨大的干扰,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多件被撤商标的关联产品及品牌在相公众中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对我公司十分重要,撤销三年不使用立法的本意是盘活商标资源,避免商标闲置和囤积,并不是鼓励他人撤销,进而通过这一程序打击竞争对手,这种不正当行为,急需被制止。 朱沈辉的恶意行为既对我公司产生了损害,一定程度上亦是亵渎了国知局的审查机制和国家商标法。如任由这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将严重损害自主品牌创建者的信心和积极性,也无异于从行政管理的高度认可了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针对朱沈辉的恶意行为,我公司特向国知局提出申诉,恳请贵局能尽快出台有关措施,及时有效阻止恶意撤三行为对被撤销人的损害,维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追究恶意行为人的相关责任,打击恶意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谢谢! 顺祝商祺! 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问人: 马丽君

回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 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2、如您认为留言中所反映商标申请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请写明情况,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寄送我局,以便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 10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