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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驳回通知书内容错误情况说明
  • 留言时间:2023/05/24    

留言内容:

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我司“北京筑梦园科技有限公司”近期收到的共计45件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贵局认定我司商标注册行为涉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详见下方附件】。驳回通知书中写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但经核实,我司从未收到过贵局下发的审查意见,也没有机会提供使用证据。我司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亦向贵局电话咨询核实,贵局表示确未下发过任何审查意见。 我司认为该驳回通知书内容存在以下两点错误。一、未审先判、乱审乱判。贵局没有下发过审查意见,我司没有机会提供使用证据进行说明,贵局却在驳回通知书中载明“我司提交了相关说明”,不知该说明是谁提交的、从何而来。此外,所涉商标多达45件,没有下发审查意见直接下发驳回通知书,不仅剥夺了我司的救济途径,我司更是需为驳回复审花费大量的官费,严重损害我司利益。 二、众多商标超期审查。《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我司34件商标于2022年7月12日前后提交注册,于2023年5月22日才下发驳回通知书,超出9个月的注册审查期限,已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详见下方附件) 对于以上问题,望贵局能够给出合理解释。我司希望贵局撤回内容错误的驳回通知书,重新下发审查意见(而非驳回通知书),保证我司的救济途径,降低我司相应损失。
提问人: 英雪

回复:

商标局依恶意审查程序按规定向商标申请人下发审查意见书,该审查意见书包含所有需提供使用说明商标的商标号,申请人应依审查意见书要求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回文。如在法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未被采纳,我局将依法做出审查决定。请提供商标注册号为您核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