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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被提出异议
  • 留言时间:2023/05/31    

留言内容:

你好我是玉典商标的持有人,被别的公司提出撤销玉典商标的使用。该商标我在正常使用,并且是注册成功的商标,商标总局为什么还受理了对方的诉求。本人不太懂这个事情的原因。给领导汇报反应一下。请核实
提问人: 刘玉建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 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另,本信箱主要收集社会各界对商标局工作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商标业务问题咨询,请提供商标注册号进入中国商标网首页“留言咨询”栏目留言咨询,或拨打商标局咨询电话: 010-63218500人工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