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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体户的商标被随意践踏
  • 留言时间:2023/06/01    

留言内容:

领导您好: 我是一位个体户从业者,从事个体经营从2008年至今,由于知道商标的重要性,为了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将我使用的店招牌:万玛特,于2009年12月6日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万玛特”商标注册,并取得35类商标授权书,因为我经营多品牌服装超市,属性是替他人推销,所以注册35类商标3503,并在2021年2月21日又进行了商标续展,商标使用期:2021.2.21至2031.2.20日。 2021年4月25日上海臻详超市有限公司委托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对“万玛特”商标提出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商标为由提撤三申请,主因是上海臻详超市有限公司需要注册“万辉玛特”商标过程中与万玛特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了解到以上情况后,我马上积极递交使用证据: 1、工商执照:名称:迁西县城关万玛特服装店,组织机构代码:92130227MA0BL2676A 是国家颁发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凭证,首先万玛特不生产服装,只是替服装厂推销厂家自主生产的四季服装、鞋帽产品。 2、腾讯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是自媒体形式一对多的主流的线上线下微信互助营销方式与推广品牌延展的知名多媒体平台,适用于商品的推销展示和广告服务。 3、万玛特快手号:万玛特在快手平台对公众销售服装,在快手平台替厂家推广销售,在撤三答辩时已经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委托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公证,后将公证书资料递交商标局答辩书附件。 综上证据链,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145号当文件中表述:审查认为张天洋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上海臻详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2022年10月24日,上海臻详超市有限公司又委托唐邦(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二次提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万玛特”提出撤三申请。因为这家公司是为了满足自己注册商标近似而第二次恶意提撤三申请,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在上述知识产权局充分认可我提出的证据有效的条件下,我又补充了新证据: 1、店铺经营所在地的工商监督管理局:商标知识产权科与市场监察科对我店进行了现场核查,万玛特店铺招牌鲜明醒目,经核实并于当日出具了致国家知识产权局:“迁西县城关万玛特服装店”正常经营的权威证明。 2、递交万玛特一直在经营过程中常规使用的购物袋样品,印有“万玛特”商标标识的手提袋,属于环保无纺布材质,由于无纺布特殊属性必须整卷布料机械化大量生产印制。所提供的样品肉眼可见的是机器流水线产物。 上述所有证据表明万玛特在正常从事替他人推销服装产品专心耕耘十数载,在迁西县景忠东街、景忠西街开有实体店,万玛特在当地有很高的知名度。 可是万万没想到是2023年4月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3691号文件说明:审查认为我之前提供的所有证据无效,商标作废! 本来贵局应响应国务院令第755号:第二十六条、国家加大对个体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贵局应给予正面保护在使用之商标!可是贵局这么权威的部门两次裁定的权威结果却并不一致? 前后文件说法矛盾清晰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保护人民知识产权财产的权威部门,发生这么明显的问题!请贵局给予合理合法的说法? 为了对我经营万玛特十数载的苦心与推广数年的财产损失讨要一个合理合法的结果。为此,我个人将逐级上访,请领导行方便之门,将民之苦合理解决。 也请领导看到这封求助信给予人道主义帮助! 这三年疫情让我们实体店本身就雪上加霜了! 贵局可以随时到店核查核实我们的经营状况! 今年的两会看到国家出台政策重视实体
提问人: 张天洋

回复:

经查,您提及的第7895284号两次撤三申请中所提起撤销服务项目不同,所提供使用证据对应的服务范围也不同,并非两次撤三申请结论不一致。如您认为留言中所反映商标注册情形违反相关规定的,请写明情况,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寄送我局,以便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 10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