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管理 联动规范
——谈如何将新《商标法》对商标诚信代理的要求落到实处
熊 英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商标代理制度。2003年,我国取消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2013年又准许律师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此后,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商标代理行业也步入发展快车道。
商标代理行业的繁荣,为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恶意抢注、不正当竞争、欺诈委托人等现象也紧跟而来。丛生的乱象倒逼立法的推进,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积极回应了这一热点问题,对有关商标代理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那么,如何将新法的要求落到实处?怎样推动代理机构遵循诚信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从商标代理机构、行业组织及政府监管部门三个角度出发,协调管理,联动规范商标代理行业。
提升代理机构人才层次
解铃还需系铃人,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商标代理行业的重要一员,从它们入手,是规范这一行业的必经之路。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许多法律都将其纳入其中作为一项兜底条款。
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实是对其基本职业素养提出的最低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专业性就是这种基本职业素养的体现。现今商标代理行业存在如下特征:一方面,商标代理机构数量与日俱增,市场份额几近饱和;另一方面,商标代理人员素质整体下降,高素质商标代理人才严重短缺。这个矛盾的存在,加剧了整个行业的混乱。
商标代理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代理人的专业水平、知识面、道德修养等提出了较高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商标代理人,不仅要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商标分类和各类商标业务流程,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对委托人高度负责的责任感。
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商标代理行业的进入门槛越来越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商标代理从业者能力和水平的要求越来越低,因为“宽进严管”成为整个行业的必然发展趋势。商标代理机构要严格选用商标代理从业者,已从业的代理人也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发挥行业组织约束作用
行业组织是以中华商标协会为代表的各类商标专业社团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构成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对较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新《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由此可见,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虽无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和强制力有限,但凭借其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对规范会员的代理行为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行业组织应当采取一些更有建设性的措施,例如要求新入会、信誉度不高的会员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备用的救济手段。
政府监管部门协同管理
商标代理行业的监管主要属于工商部门,却不限于此。为落实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应当与有关主管机关和行业组织保持沟通、紧密配合,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协同管理。除此以外,工商机关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司法机关协作,对涉足商标代理行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管。
新《商标法》的一大亮点,是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记入信用档案”和“停止受理”是两项极具震慑力的监管措施,目的就在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守法规范经营,提高商标代理机构失信和违法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那么,将这两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则是当务之急。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形成统一机制,建立可供随时随地查询的信息网络,并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互通有无也能真正实现违法代理的市场禁入,防止违法者改头换面,摇身一变又重新经营。
新法在施行过程中必将面临更多新的复杂状况,对商标代理行业的规范还须因势利导,在实践中寻求对应之策。
(作者单位:重庆市工商局巴南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