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丽叶副局长会见香港知识产权署访京团
2004年6月3日,商标局副局长侯丽叶在主楼306会议室接见了由香港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张锦辉率领的香港知识产权署访京团,包括香港律师公会、商标师公会及亚洲专利人协会代表。参加会见的还有助理巡视员赵刚,监督管理处处长程萌、常惠,法律处副处长王蔚、戴晓丹。
此次代表团来访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大陆商标代理制度的有关情况,提出了有关商标代理审批和代理资格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侯局长对代表团的到来表示欢迎。根据代表团提出的问题,侯局长首先介绍了大陆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大陆的商标代理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开始推行全面的商标代理制,并在1993年修法时将代理制纳入《商标法》。从2000年2月起,开放了涉外代理权,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取消了代理机构行政审批。因此,目前要在大陆设立商标代理机构应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在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工商局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营业。同时省级工商局要将当地商标代理机构名单每月一次向商标局进行抄送备案。至于代理资格的审查方面,在法律法规上,未规定有关部门要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资格进行审查,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还在研究之中。我方赞同代表团的看法,商标代理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因此应该有一个资格标准来进行衡量,这样能有利于申请人获取优良的服务,也有利于商标代理事业的规范发展。
此外,我方表示,目前商标局接受的申请由70%—80%是由代理机构递交的,去年申请量在一万件以上的代理机构有四家,这充分说明商标代理行业在大陆是一个欣欣向荣的行业,也说明商标代理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因此,商标局也一直在积极组织商标代理人进行培训以提高其职业素质。
对于代表团成员提出的具有大陆律师资格的香港律师是否可以在内地提供有关商标方面服务的问题,我方表示应该根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最后,香港代表团对我局的接待和解答表示感谢。我方也表示很高兴能听取香港律师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在今后加强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