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接收复议申请回执
(一式两份)
注:1.该回执仅限直接递交复议材料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
2.接受文书名称按个案情况填写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待补正)、公证认证材料等;
3.提交回执应当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并填写直接递交材料当日日期;
4.本回执准备一式两份,由接收人签章,直接递交人和复议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