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商标代理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后为有效。
2. 委托授权的商标代理权限未经特别声明的均为一般代理,即不包括商标代理机构代为①承认对方评审请求;②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③撤回评审申请。如包括前述某项或多项权限,应在指定的空格内填写上述权限的相应序号;否则,视为不包括上述权限。
3.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有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栏目,并应在委托人签字盖章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4. 商标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5. 变更商标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与原代理机构解除代理关系的书面声明,以及与新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6. 此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
7. 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应打字或者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