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
  • 发布时间:2014-04-30 15:44    信息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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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须 知

1. 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2. 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附件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3. 复审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 复审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5.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6. 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7.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做出撤销决定提起复审申请的,无须填写被申请人名称。

8. 就商标局同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应提交一件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并在申请书(首页)分别列明各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9.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撤销注册商标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10.      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11.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2.      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75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开户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第……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评审费。(汇款人应与商标评审申请人一致)。

13.      邮寄办理的,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将汇款单复印件一并提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14.      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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