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 发布时间:2020-12-30 17:00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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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异议申请人在商标局对其异议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异议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

  (三)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异议申请人直接办理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有3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注册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2.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中国商标大楼 收文科

  邮编:100055

  3.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

  注意: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撤回异议申请的,应当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三、申请材料

  办理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

  1.申请书应从“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下载,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网址:sbj.cnipa.gov.cn)。电子申请的,应当在线填写申请书。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且与提交异议申请时的章戳或签字一致。

  3.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应注明撤回理由。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撤回商标异议的申请人应为异议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与提交异议申请时所交文件一致。

  2.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

  2.《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为原件。

  3.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四)电子申请的注意事项

  1.只能撤回通过本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账户提交的商标异议电子申请。纸质提交的商标异议申请须通过纸质件撤回;通过其他账户提交的商标异议电子申请需变更至本账户名下方可提交撤回,也可以通过纸质申请撤回。

  2.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办理撤回商标异议电子申请时,应当结合本说明内容,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和上传材料。所有材料要求与纸质件一致。

  四、注意事项

  1.提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提交异议申请时已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2.申请人所提交的撤回异议案件已作出审查决定的,该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将不予核准。

  3.撤回共同异议的申请人,需由该商标异议的所有异议申请人共同提出申请。

  以上内容于2020年1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