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变更
    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
  • 发布时间:2022-12-04 08:50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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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4.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书件格式

  (一)《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需要变更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个人和企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变更其国内文件接收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相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显示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分别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中文译名的,应提供改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B.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联系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C.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果涉及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变化的,需提交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历史资料或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变更证明文件。

  D.申请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

  E.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申请人与变更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F. 中国港澳台地区个人和企业、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国内文件接收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2)申请人变更名称的,变更前名称务必填写,留空不填写的,视为不申请变更名称;申请人变更地址的,变更前地址务必填写,留空不填写的,视为不申请变更地址;

  申请人同时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的,可以在一份申请书同时提出。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需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最新名称或地址;申请时应该提交证明其名义多次变更的全部变更证明文件。

  (3)关于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仅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当事人,系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如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中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无效宣告案件中的答辩通知等文书。

  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可以变更其联系地址。变更联系地址的,如申请人以前未曾留存过联系地址的,变更前联系地址无需填写。

  不论是否填写变更前联系地址,只要申请人选择在申请书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的,均将更新该商标的联系地址,并将该联系地址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同时,也用于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接收该变更申请的各种文件。

  申请人未在申请书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的,不变更该商标的联系地址。

  (4)办理变更申请的其他文件均需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i.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的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栏填写变更后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签署的同意变更代表人的书面声明。

  ii.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iii.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代表人变更后的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首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代表人变更前的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首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首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iv.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6)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7)“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二)缴纳商标规费

  对于纸质方式提交的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纳商标规费,不予受理其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按类别收费,电子申请免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fbz/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办理注销。

  2.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该变更申请。

  3.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4.未注册的商标申请变更的,变更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核准通知书。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7.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联系地址(未填写联系地址的,送达到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8.提交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在同时办理名下多件商标的变更申请时,在原规定只需提供一份变更证明文件的基础上,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也只需提供一份。申请人在办理时应在变更申请书注明上述申请文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应包含申请人本次办理变更申请的全部商标。

  9.变更商标代理人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人申请变更。中国港澳台地区、外国注册人指定中国大陆地区文件接收人接收后续商标法律文书(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案件、无效宣告案件),应办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

  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不予注册复审、驳回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该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申请。

  以上内容于2022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