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3-03-31 10:29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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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需要用分号隔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1.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2.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13.“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四、缴纳规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费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按类别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fbz/ 

  五、查收商标文件

  申请人按要求缴费后,发给申请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23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