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需要用分号隔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1.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2.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13.“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四、缴纳规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费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按类别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fbz/
五、查收商标文件
申请人按要求缴费后,发给申请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