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二)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证明被申请商标功能退化成为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需要用分号隔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可再加附页),并同时附送证据材料。撤销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提交申请时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并同时附送被申请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
11.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12.“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四、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fbz/
五、查收商标文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期缴纳费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缴纳费用的,发给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撤销答辩通知书并随附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后,将对答辩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六、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