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 发布时间:2023-03-31 10:09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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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二、办理途径和流程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同时变更的,均需注明;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补发最近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6.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一致。

  7.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申请。

  8.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四、缴纳规费

  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纳商标规费,不予受理其补发申请。申请按类别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fbz/ 。

  五、查收商标文件

  (一)提交电子申请的,请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收。

  (二)提交纸质申请直接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相应商标文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商标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23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