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以及质押变更、延期、注销
  • 发布时间:2023-03-31 10:11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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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办理质押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理机构代理。

  二、办理途径

  办理质押登记及有关事项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二)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质权登记的书件格式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及承诺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及承诺书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及承诺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B.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C.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D.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出质人、质权人办理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业务的承诺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

  (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有受理权限的商标受理窗口或质权登记受理点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和补发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遗失《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补发登记证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补发。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以上内容于2023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