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仅限于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商标,包括驳回复审、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诉讼过程中的商标。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需要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的,应办理注销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书件格式
需要删减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申请书所填写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与注册申请一致,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另行增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使用规定书式,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
(5)属于共有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
(6)共有商标申请删减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书首页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在申请书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8)申请删减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按类别号分段落填写(可再加附页)。如申请删减一个类别中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可在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全部”字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二)缴纳商标规费
对于纸质方式提交的删减申请,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纳商标规费,不予受理其删减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按类别收变更费,电子申请免费。具体请见收费标准:https://sbj.cnipa.gov.cn/sbsq/sfbz/
五、注意事项
1.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应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商标规费,未按要求缴纳费用的不予受理。
2.如果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机会。
3.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4.共有商标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有关文书发给代表人。
5.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联系地址(未填写联系地址的,送达到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7.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注册申请指定的类别填写。
8.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