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
  • 发布时间:2023-03-31 10:13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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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仅限于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商标,包括驳回复审、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诉讼过程中的商标。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需要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的,应办理注销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书件格式

  需要删减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申请书所填写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与注册申请一致,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另行增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使用规定书式,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

  (5)属于共有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非共有商标选择

  (6)共有商标申请删减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书首页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在申请书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8)申请删减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按类别号分段落填写(可再加附页)。如申请删减一个类别中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可在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全部字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二)缴纳商标规费

  对于纸质方式提交的删减申请,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纳商标规费,不予受理其删减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按类别收变更费,电子申请免费。具体请见收费标准:https://sbj.cnipa.gov.cn/sbsq/sfbz/ 

  五、注意事项

  1.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应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商标规费,未按要求缴纳费用的不予受理。

  2.如果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机会。

  3.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4.共有商标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有关文书发给代表人。

  5.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联系地址(未填写联系地址的,送达到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7.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注册申请指定的类别填写。

  8.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

  以上内容于2023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