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无需缴纳规费。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书件格式
注销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注销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注销申请书》
2.《商标注册证》原件,不能交回原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以电子方式领取的《商标注册证》无需交回。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4.纸质方式直接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电子方式直接办理的,上传注册人同意注销该注册商标的书面声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字;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二)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办理注销申请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且均应在申请书(首页及附页)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
4.注册人名义已经发生变更的,在申请商标注销时应当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同时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5.办理注销申请必须为注册商标。质押查封中的商标,须经质权人同意才可注销。以下情况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销:
(1)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诉讼中的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
(2)已经过期、失效的注册商标
(3)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
6.考虑到商标注销可能对转让申请的受让人、质权人、被许可人、司法查封案件的当事人等利益相关方带来影响和损失,对于可能存在利益相关方的商标注销申请,原则上应该有利益相关方出具的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方可核准。
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原《商标注册证》应依法交回;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注销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4.注销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
5. 自2022年1月1日起,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所重新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注销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注销申请的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商标注册证可自行查看和下载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