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适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代理委托书,但接受商标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2)网上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意转让证明文件应由双方盖章、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盖章并同时由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上传,原件应留存备查。
(3)办理移转申请的可以免于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i.受让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也可以以其个人身份证姓名作为受让人名义。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受让人的身份证;
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ii.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iii.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iv.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v.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应注意下列事项:
i.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ii.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iii.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7)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i.集体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集体成员名单、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ii.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检测能力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iii.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该地理标志转让的批复、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8)“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二)缴纳商标规费
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纳商标规费,不予受理其转让申请。转让申请按类别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fbz/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
2.对于转让人名下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与申请转让的国内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一并办理转让。
3.已作出审查结论(含已初步审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中的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参照注册商标一并办理转让。
4.关于文件接收人:受让人为中国港澳台地区个人或企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不需填写联系地址,但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大陆地区国内文件接收人负责接收后继商标法律文件。
5.关于联系地址:中国大陆地区受让人不需填写文件接收人栏,但应按需填写联系地址,用于接收后继商标法律文件。
6.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7.对符合条件的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当事人《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应按要求及时缴纳商标费用,否则不予受理该转让申请。
8.转让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同时将转让事宜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9.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10.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11.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所有转让申请有关文件都送达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12.转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的,应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手续。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