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
乙方:国家知识产权局
甲乙双方就利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商标电子申请、电子送达、商标信息查询等事宜,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述甲方为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指同意并遵守本协议,完成所有注册程序并经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确认,拥有用户登录账号和密码的自然人、法人、代理机构。
第二条 甲方为完成账号的注册和管理、实名认证和使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供的用户服务,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码、邮箱等用户信息资料,甲方对填写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甲方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申请注册人(即用户)。甲方应对以其用户名登录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杜绝因账号管理不善导致信息泄露、数据篡改等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商标网上服务流程、缴费须知和填写要求等使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并对填写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申办商标数字证书。双方同意使用商标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并承认签名的法律效力。持该数字证书和密码在乙方系统中所进行的任何操作,都视为甲方所为。
第六条 用户注册成功后,三年内未使用,用户将被自动注销。需办理商标网上服务业务的,应重新办理用户注册。
第七条 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线进行用户信息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另行办理商标变更申请。
第八条 甲方提交商标的电子申请文件材料应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材料未能被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九条 甲方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应当按乙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补正文件、说明或修正文件、书面协议、证明文件、使用证据材料等。除另有规定外,乙方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上述文件材料。不符合本款规定的,上述文件材料视为未提交。
第十条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第十一条 甲方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材料后,乙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纸质文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第十二条 甲方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包括商标国际注册业务)的,申请提交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可以修改或删除,不需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包括商标国际注册业务)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系统开放时间内在线向商标局足额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时间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该缴费订单未提交。
第十四条 甲方提交商标申请(包括商标国际注册业务)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 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的,统一开具电子票据,需使用缴费账户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当事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甲方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申请产生的商标文件,甲方同意由乙方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送达。乙方将商标文件上传至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甲方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和下载商标文件,乙方不再以纸质方式送达上述文件。
第十七条 甲方应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乙方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乙方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乙方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日期,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甲方,但是甲方能够证明文件进入以其用户名登录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账号日期的除外。
第十九条 乙方商标文件电子送达将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甲方用户信息中填写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提示甲方。
为保障甲方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送达提示信息,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可以正常接收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自行修改用户信息。乙方将在甲方填写或修改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时进行校验。
第二十条 甲方提交的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材料的内容以乙方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乙方不就通信系统或互联网的中断或无法运作、技术故障、计算机错误或病毒、信息损坏或丢失或其它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原因而产生的其他任何性质的破坏而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无需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在使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时对其在传输或联络中的延迟、不准确、错误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损害负责。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有权不经通知,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暂停、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
甲方使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删除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及其副本上关于著作权的信息;
(2)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服务门户的源代码;
(3)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使用、出租、出借、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建立镜像站点等;
(4)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或者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服务门户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服务门户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服务门户和相关系统;
(5)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6)自行或者授权他人、第三方软件对服务门户及其组件、模块、数据进行干扰。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用户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乙方仅在本协议所述目的所必需期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保留甲方的用户信息。
乙方尊重并尽全力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非事先获得甲方同意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提供或分享用户信息。
甲方注销账号后,本协议终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供的服务即终止。即时起,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将不保留甲方登录账号中的任何内容,不负责将未阅读或未发出之信息传送给用户或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能被认为免除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应履行的相关付款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用户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黑客攻击、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等原因而导致的用户信息泄漏、服务中断及其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若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乙方将尽可能提前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以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在甲方点击“我接受”按钮后即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