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简易用户使用协议
  • 发布时间:2020-01-03 12:05    信息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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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简易用户

  乙方:国家知识产权局

  甲乙双方就利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商标申请缴费、电子票据送达事宜,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述甲方为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简易用户,简易用户适用于无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和自行办理(未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申请的当事人。

  第二条 简易用户仅用于缴费通知书上带有缴费码的商标申请在线缴纳费用和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即凭缴费通知书中的缴费码在本系统完成缴费,并接收相应的电子票据。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用户简易注册,甲方对填写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商标申请缴费流程和填写要求等使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简易用户注册,并对填写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下载并安装商标数字软证书。双方同意使用商标数字软证书进行操作的法律效力。持该数字软证书和密码在乙方系统中所进行的任何操作,都视为甲方所为。

  第六条 甲方提交商标纸质申请(包括商标国际注册业务)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过注册简易用户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并在系统开放时间内凭缴费码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缴纳费用时间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该缴费订单未提交。

  第七条 甲方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简易用户成功缴纳费用的,乙方统一开具电子票据,甲方同意由乙方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送达。乙方将商标电子票据上传至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甲方通过简易用户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和下载商标电子票据,乙方不再以纸质方式送达上述文件。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办理(未委托代理机构)的,票据开具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甲方应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简易用户查看乙方送达的电子票据;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乙方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条 乙方电子票据送达的日期,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甲方,但是甲方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甲方电子票据的内容以乙方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 如甲方利用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漏洞,损害本系统及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乙方将终止其用户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对用户信息实施保护,如发现有使用自行开发的应用程序、危及用户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乙方有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恶意攻击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相关业务未能被正常接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开放时间为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国庆、春节七天长假外)的08:00至20:00。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将提前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以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甲方点击“我接受”按钮后即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